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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垦为耕地的复垦土地及未利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

发布日期:2023-06-13 11:24 [ ] 浏览次数:

一、调查对象

拟开垦为耕地的复垦土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复垦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工矿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和农用地,未利用地一般包括滩涂、盐碱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等。工矿用地中,行业类别为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农药、铅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土壤重点污染防治行业腾退地块,原则上不得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暂不作为复垦耕地来源,不纳入调查对象。

二、调查技术要求

(一)执行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拟开垦为耕地的地块,调查点位布设和样品采集等按《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39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检测指标应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中所要求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基本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加测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其他项目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中重金属和无机基本项目和特征污染物。

(二)调查技术路线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如无法确定未受到污染,则进入第二阶段调查,开展布点采样分析工作。

三、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识别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周边污染影响分析以及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若以下8项污染识别内容均判别为否,通过第一阶段污染识别证明无可能的污染源,可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否则,应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历史上曾经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危险废物或固体废物堆放、倾倒、处置利用、填埋等;

2.历史上曾经长时间使用较难降解的农药或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

3.历史上存在工业废水污染或为污水灌溉区;

4.历史上曾经涉及环境污染事故,或已有监测数据(如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土壤超标的;

5.历史上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如地块历史上存在对土壤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及家庭小作坊、外来污染土壤转运至本地块等情况;

6.现场踏勘发现地块内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存在被污染的迹象(可通过快速检测仪器辅助判断);

7.地块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周边污染源范围为调查地块1km内,可重点分析相邻地块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并通过大气沉降、地下水迁移、废水直接排放等途径能够迁移至本地块);

8.地块相关资料缺失、缺少判断依据的。

四、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分析

检测指标应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中的基本项目及地块特征污染物。工矿企业地块特征污染物的确定可参考HJ25.1附录B,若无法明确,可借助专家专业判断,加测《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表1中的无机污染物。参照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由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分析。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推荐的方法。

五、数据评价

土壤和底泥调查数据优先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的筛选值进行评价。针对拟开垦为耕地的工矿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未包括的污染物,应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六、结论与建议

调查后应明确给出地块是否满足开垦要求。不满足开垦要求的地块应给出后续工作建议。


来源:新葡亰88805ntt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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