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盐农(渔海)罚〔2024〕16号),现因快递员未及时送达当事人邮寄给本机关的《听证申请书》,导致本机关未能按时组织听证。为保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已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待组织听证后,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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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日